酒后骑摩托,“驶”不得! ——麻阳一男子醉驾二轮摩托车被判刑
2026-09-21 18:07:3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周玉意 | 作者: | 点击量:553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莫文)“我就骑个摩托车,又没开汽车,也算酒驾?”

“没出事故,应该没事吧?”

“路不远,慢慢骑,不会被查……”

如果你也有这种想法,那就大错特错了。

近期,麻阳多名居民用亲身经历证明:摩托车也是机动车,醉酒驾驶照样构成危险驾驶罪,照样判刑!

2024年12月,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,从麻阳县高村镇城东锦江新城三期出发,当行驶至五一东路路段时,被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。

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,周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,遂将其带至麻阳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。经鉴定,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,含量为134.9mg/100ml。另查明,周某某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,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,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承办法官介绍,摩托车也是机动车,醉驾不分车型。
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等,只要属于机动车,酒后驾驶同样适用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,就属于醉酒驾驶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发生交通事故。
只要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刑法,并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前提。

此外,坦白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,但绝不是“免罚”。
本案中,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依法从轻处罚,但仍判处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法律从宽处理,绝不意味着行为没有代价。

酒驾醉驾已成为道路交通的“三大杀手”之一。很多人明知酒后开车危险,却仍心存侥幸,觉得“喝一点没事”“路近没事”“摩托车没事”。事故往往就发生在这种侥幸之下。麻阳法院在此提醒:驾驶人应当遵纪守法,敬畏法律,敬畏生命,做守法公民。无论汽车还是摩托车,酒后都别碰,平安回家,才是最近的路。

责编:周玉意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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